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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有什么要求
原创文章 作者:高晓军律师  时间:2008-06-21 10:08:17  点击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 劳动合同签订或者中途变更后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且双方各执一份。否则,将视为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没有变更。

    洛阳律师高晓军,电话:13383873316.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中途变更合同内容的也必有是用书面形成进行变更,否则,将视为未变更。而且,变更后的合同也必须双方各执一份。如果不向劳动者交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视为未签订合同,并将由劳动检察部门给予处罚。

    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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