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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高晓军:正确认识法律咨询
转载文章 来自:法律咨询网  时间:2008-04-01 09:47:52  点击查看评论

    法律咨询是当事人常用的一种了解法律知识和案件风险的方法。当事人在诉讼前和诉讼中,往往都会进行法律咨询。所谓法律咨询即是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是指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对公民、法律或其他组织在工作、生活、经济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提出的询问,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法律服务活动。 《律师法》第25条 、第26条明确将法律咨询列入了律师业务范围:律师可以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1.咨询范围:

    法律咨询是常见的解决疑难法律问题的一种方法,也是律师向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咨询教师可以是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法律咨询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国家机关和外国及港澳台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服务内容不仅涉及国内的各部门法、程序法,还涉及到国外的有关法律及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2.咨询的方式。

    咨询方式主要有:

    1)接待来访者,回答他们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

    2)有关单位、个人就某一事项聘请、委托、请求律师,对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解释、提出建议或提供解决方案;

    3)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4)是在各种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回答读者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

    5)上街、下社区(乡)回答群众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

    一般情况下,前三种应该是收费的,后二种常是免费的 ,而在媒体上提供法律咨询有时还需要律师掏费用。从形式上看,律师法律咨询大都是口头答询,有时也有书面的,如出具律师意见书等。

    3.当前我国法律咨询工作的现状。

   (1)律师上街、下社区(乡)或在媒体上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这种咨询往往是有关部门的要求,也是尽律师的社会义务,或是扩大社会影响,进行法律宣传,一般不需要收到免费。

   (2)对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免费咨询。律师最大量的接受法律咨询,还是在接待来访者一块。接待来访者外国同行对于法律咨询是严格按规定、惯例收费的,标准不低;而在我国,虽然律师收费办法规定法律咨询可以收费,但这些最大量的法律咨询在许多情况下是免费的,前些年还收少量的费用,但后来许多人基本不收了。

   (3)借委托为名套取律师的智力成果。有的人以要求律师代理案件或准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名,提供了相关资料,询问案件(事件)该怎么处理,诉讼的风险等等。律师对于这种来访者往往竭尽全力使出浑身解数,详尽的分析案情(事件),提出解决方案,;而来访者的本来目的就不是为了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了解案件(事件)处理的法律方案之后,往往扬长而去,骗取律师的劳动成果,为其供了免费的分析解答。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一是律师对社情民情了解、把握不够,我国律师尚不够成熟;是律师作为个体急于推销自己,律师业务开展无序。这些都说明我国律师事业尚在初级阶段,这一代律师肩付的重任任重道远。

   (4)当事人多头咨询。咨询的低廉和无偿,使许多人多头咨询。而许多口头咨询都是在没有仔细研究案件、资料的情况下进行的,往往出现提问者、解答者关注、理解的内容有差异,观点、看法不一样,结果使当事人无所适从。也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不能形成完整的策略方案。另外,也会影响律师为他方当事人代理案子。

    4.当前免费为主的法律咨询状况存在的危害

    从一时一事来看,律师为来访者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来访者来说或许有益,对律师来说可能也会带来一时之快。但从长远来看,希望通过免费法律咨询扩大自己影响,从而多得律师业务一杯羹,可谓是饮鸠止渴。无限的免费法律咨询会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将会带来严重的损害,进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免费为主的法律咨询存在许多危害:

    1)误了当事人的事。一些人依赖于免费法律咨询办案,得到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后,自认为能处理案件,殊不知诉讼过程是千变万化的,综合的法律功底和应变能力不是一朝一夕能获得的,而且咨询者和解答者注意到的角度、关键点会不一样,许多关键的细节当事人可能注意不到,而往往不厌其烦地说些他认为很重要的情理方面的事。所以常常因小失大,把能赢的官司打输,造成损失。即使律师愿意耐心的讲解,但要让一个外行的人通过讲解掌握熟练的诉讼要领与技巧,是很难的,也不可能把相关的法律都给讲清。而本身熟悉法律具有丰富经验和技巧的律师自己办起来确是不费多少气力的。而当事人一旦败诉,就又认为律师不行,解答不正确,损害律师的形象。

    2)拖垮律师。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占用大量时间,误工误时又不收费,常常还要承担由此而增加的交通、误餐费用,就会失去耐心、热情,对来访者厌烦,三言二语打发了事,使当事人失去了对律师的信心。但律师要整天耗时误工,甚至贴补费用经常给人免费咨询,长久下去也受不了,因而律师有时虽然听当事人介绍案件情况,但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时点到为止;另外,免费咨询也只能限于对基本的法律和程序问题简单提问,律师一般不需要仔细研究案件本身的情况,咨询者提问常不能把握好案件的要点,所以客观上会存在与案件的实践情况背离的可能。这样又会误了当事人的事。

    3)损害律师事业。法律咨询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客观规律。就象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收获报酬一样,老板如果不给钱,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往往要通过律师实现自己的权利。但许多人却认为律师给自己无偿付出智力劳动是理所当然的,而总是想不支付报酬。法律工作是需要高智商、苦钻研、长期积累才能获得的技能,对当事人来说案子的胜败也关系到重大利益,怎能反而要求律师只付出,不收益哩!俗话说“好货不贱,贱货不好”,要获得高质量法律服务,最好还是选择有偿的方式。律师无限止的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不论从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来看还是从律师利益来看,都将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将带来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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